来源:网络  作者:蔡胜龙

  婷婷的成长经历:缺少父母监管对性过于随意

  经办该案的检察官隆霞在昨日下午接受采访时表示,她在讯问和庭审时才见到郑婷婷。从相片上看,婷婷是个活泼的小女孩,但实际接触婷婷本人时,从其身高、长相、身材上看都不觉得她是个未成年人。“她是个早熟的女孩,表面上看像大人,但认知并不成熟,当时她没有认识到自己犯了错误,老想着赶在年底前能回家过年。”

  据介绍,郑婷婷远在福建的家里只有祖父母,她自己在广州也没有固定的工作。办案人员数次向她询问谁是监护人,郑婷婷都不肯回答,司法机关只能把材料寄到她远在福建的家里。开庭那天,郑婷婷的一位亲戚到场旁听,但不愿与司法机关接触,只是在第二天帮她办完手续就走了。

  隆霞说,郑婷婷从小父母亲就不在身边,她自己说不知如何去结交朋友,以为交朋友就要先付出,其姐姐又从事娱乐行业,未成年的她在性方面表现得很随便,包括这次聚众淫乱,她认为这是她的自由,却不知实际上已经违背社会公德和秩序。

  隆霞提醒,目前家长过早让小孩接触网络、录像,但同时又缺乏监管,特别是农村的留守儿童,小孩为满足猎奇心理,难免对性知识方面有错误的认识,学校、家庭适度的性教育也是必须的。

  法规链接

  犯聚众淫乱罪可判5年以下徒刑

  聚众淫乱罪,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,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。根据刑法第301条: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 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,法院认定郑婷婷犯聚众淫乱罪,是淫乱活动的组织者,考虑到她案发时未满18岁,以及有自首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由于婷婷缺乏监管条件,法院也不支持适用缓刑。最终法院作出拘役4个月21天的判决。

  另外3名男子,由于参与聚众淫乱活动,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,依法被处以10天以上15天以下的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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